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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321有關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始有職等限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無職等限制,均應申報財產並辦理財產強制信託法務部097/12/10法政字第0971118614號
322有關自來水各區工程處之處長、副處長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應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10法政字第0971118614號
323外交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09政財字第0971119017號
324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法務部097/12/01法政決字第0971118485號
325高雄市政府雖對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01法政決字第0971118076號
326有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主任秘書於新法申報期間內退休,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法務部政風司097/11/27政財字第0971118073號
327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及「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得否捐贈政治獻金疑義乙案。內政部097/11/25台內民字第0970186630號
328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 其屬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相關業務者,應申報財產;其屬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者,非屬公路監理業務範圍,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政風司097/11/19政財字第0971117541號
329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法務部097/11/19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
330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1/19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
331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法務部097/11/19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
33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法務部097/11/19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
33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法務部097/11/19法政決字第0971117540號
334有關應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範圍法務部097/11/17法政決字第0971116549號
335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法務部097/11/17法政決字第0970042521號
336出任清算中公司之清算人及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1/12法政決字第0970040589號
337內部打通之相鄰房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一戶之定義法務部097/11/11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
338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倘與供自用之房屋坐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亦應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供自用之一戶,毋庸強制信託法務部097/11/11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
339為避免應信託財產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如另取得應信託財產,於完成信託前欲管理或處分此等財產,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始得為之。法務部097/11/11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
340「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具有裁量權者;「採購」主管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單位主管。法務部097/11/10法政決字第0971116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