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所稱之「其他機構」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9/01/06 | 台內民字第0980240115號 |
282 | 按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爰一般民眾向申報人現職之申報機關(構)查詢申報資料,應已含括申報人前曾申報之財產狀況。 | 法務部 | 098/11/09 | 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
283 | 申報人具2種或以上應申報財產身分,而分別向2以上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後,喪失部分應申報身分,原申報資料毋庸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移送另一申報機關,僅需由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5年,供民眾查閱。。 | 法務部 | 098/11/09 | 法政決字第0980046120號 |
28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 | 法務部 | 098/10/21 | 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 |
285 |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8/10/14 | 法政決字第0981111584號 |
286 | 如政策欲明定公職人員財產信託費用應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亦應依法有據方可行之 | 法務部 | 098/10/08 | 法政決字第0981112736號 |
287 | 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係指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從事研究工作之優遇司法官 | 法務部 | 098/10/08 | 法政決字第0981112372號 |
288 |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 | 法務部政風司 | 098/09/30 | 法政決字第0981111583號 |
289 |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所稱「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規範意涵疑義。 | 內政部 | 098/08/25 | 台內民字第0980150112號 |
290 |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6條所稱媒介一詞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8/08/06 | 台內民字第0980143872號 |
291 | 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8/07/14 | 台內民字第0980128248號 |
292 | 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 | 法務部 | 098/05/25 | 法政字第0981105200號 |
293 | 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8/05/20 | 法政字第0980017649號 |
294 | 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 法務部 | 098/05/11 | 法政字第0981103792號 |
295 | 「財團法人」是否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8/05/11 | 台內民字第0980089619號 |
296 |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098/04/30 | 法政決字第0980016935號 |
297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098/04/15 | 法政字第0981103182號 |
298 | 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8/04/01 | 法政字第0981102346號 |
299 | 得否以消費券捐贈政黨政治獻金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8/03/27 | 台內民字第0980055168號 |
300 |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雖毋庸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然渠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仍應依法刊登政府公報。 | 法務部 | 098/03/24 | 法政字第098000524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