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 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 | 法務部 | 100/02/14 | 法政字第0991115858號 |
222 |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 法務部 | 100/01/06 | 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 |
223 | 申報義務人因病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 法務部 | 100/01/06 | 政財字第0991114024號 |
224 | 有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指示,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 |
225 | 單純表示為塗銷信託登記,不涉及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變更之情形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 |
226 |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 |
227 | 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 |
228 | 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 法務部 | 099/12/27 | 法政字第0999056931號 |
229 | 已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換股,不適用新增信託財產申報之規定 | 法務部 | 099/12/23 | 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 |
230 | 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 法務部 | 099/12/23 | 法政字第0991114817號 |
231 |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 | 法務部 | 099/12/20 | 法政字第0999054161號 |
232 | 再詢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但書及同法條第2項規定疑義。 | 內政部 | 099/12/20 | 台內民字第0990244366號 |
233 | 申報人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若經實質審核而有不實,並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補正者,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財產資料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對。 | 法務部 | 099/12/10 | 法政字第0999048412號 |
234 |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18條每年捐贈總額計算疑義。 | 內政部 | 099/12/10 | 台內民字第0990242811號 |
235 | 「醫療社團法人」具有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性質,應屬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 | 內政部 | 099/12/08 | 台內民字第0990235256號 |
236 |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無於受處罰後再命其補正之必要。不論申報人是否卸(離)職,倘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經查核認定非故意申報不實者,雖未受罰,受理申報機關(構)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且敘明不罰之意旨,通知申報人為宜。 | 法務部 | 099/12/01 | 法政字第0999047618號 |
237 | 有關認定擬參選人等收受政治獻金是否已盡查詢義務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疑義乙案。 | 內政部 | 099/11/29 | 台內民字第0990232631號 |
238 | 研商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營利事業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 | 內政部 | 099/11/29 | 台內民字第09902301811號函轉99年11月16日會議紀錄 |
239 | 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
240 | 申報人本人如已死亡,他人申請查閱申報人之申報資料,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