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有關政務人員將其名下財產租賃予私法人之行為,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限制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9/09/30 | 廉利字第10905007470號 |
22 | 有關機關團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其裁罰管轄機關認定疑義 | 法務部 | 109/08/03 | 法廉字第10900029310號 |
23 | 有關教育部補助業務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適用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9/07/29 | 廉利字第10905005640號函 |
24 | 有關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自行聘任公職人員擔任董事,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9/06/22 | 廉利字第10900334500號 |
25 | 有關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表演廳檔期申請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 | 法務部廉政署 | 109/06/18 | 廉利字第10905004470號 |
26 | 有關客家委員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9/06/04 | 廉利字第10905004200號函 |
27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行為時點認定疑義 | 法務部 | 109/03/20 | 法廉字第10905002080號 |
28 | 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法務部 | 109/02/07 | 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 |
29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6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之迴避義務範圍及其服務機關界定等疑義 | 法務部 | 109/01/02 | 法廉字第10805010340號 |
30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程序是否有一致性之必要,及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迴避規定之關係等情疑義 | 法務部 | 109/01/02 | 法廉字第10805010330號 |
31 |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及兼任該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該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 法務部 | 108/11/25 | 法廉字第10805009010號 |
32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 | 法務部 | 108/11/14 | 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 |
33 | 有關縣政府主管人員之關係人與縣政府所轄其他機關交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適用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8/11/13 | 廉利字第10805008760號 |
34 | 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 法務部廉政署 | 108/11/13 | 廉利字第10800376650號 |
35 |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並附參考範例 | 法務部 | 108/11/13 | 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 |
36 | 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價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管國有土地,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務部廉政署 | 108/11/07 | 廉利字第10800074920號 |
37 | 有關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用地取得交易對象為該會會務委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務部 | 108/11/05 | 法廉字第10805008460號 |
38 | 有關鄉公所薦任第9職等主任秘書是否屬107年6月13日修正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 | 法務部 | 108/10/31 | 法授廉利字第10800074250號 |
39 | 有關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董、監事,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公職人員等疑義 | 法務部 | 108/10/21 | 法授廉利字第10800069950號 |
40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相類似職務」之認定;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其一定金額係分別計算;依法代理公職人員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其關係人有本法第14條之適用;鄉民代表兼任非營利團體之負責人,簽報代表會函請鄉公所補助該團體,除該團體須辦理事前揭露外,鄉民代表亦應自行迴避。 | 法務部廉政署 | 108/10/17 | 廉利字第10800371400號 |